山西省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物理学会”,英译名为“Shanxi Physics  Society”,缩写为“SXP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山西省物理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出个人会员和山西省各地、市物理学会单位会员组成。本团体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物理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山西省物理学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全省物理学工作者,为促进物理学的发展、科教兴国、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山西省物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西省物理学会所在地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西省物理学会的业务范围

    ()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  促进物理教学的改进和提高。

    ()  大力普及物理知识,积极传播先进技术。

    ()  努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  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物理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合作。

    ()  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

()  通过学术活动,提倡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积极发现物理学人才,向有关领导部门推荐。

()  举办为物理学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如实地向有关部门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山西省物理学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物理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山西省物理学会章程;

    ()  有加入山西省物理学会的意愿;

    ()  单位会员必须是:

      (1)  各地、市物理学会,或相当于地、市级的物理学会。

      (2)  接受山西省物理学会的领导。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物理学领域内有一定成就,成果或影响者。

      (2)  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的从事物理教学、科研、开发、应用的物理学工作者。

      (3)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

      (4)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学工作或物理教学五年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中学物理教师。

      (5 )从事物理学工作或物理教学十年以上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有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材料;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报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  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山西省物理学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及其它有关活动;

()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学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3次不参加本学会通知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出单位会员代表、各高校、研究所、中学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名额分配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40名左右理事组成,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一定成就的,学风正派的老、中、青年科学工作者。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物理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的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物理科研、教学方面有较大成果或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理事会选举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各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曾任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对学会有重要贡献,或在科学上,教学上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推选为本学会的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如:

    ()  学会办公室; 

    ()  学术工作委员会;

(三)       物理教学工作委员会;

()  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

    ()  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济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交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82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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