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物理学会”,英译名为“Shanxi Physical Society”,缩写为“SXP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山西省物理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山西省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物理相关的企事业及中学校单位会员组成的学术团体。本团体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物理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山西省物理学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全省物理学工作者,为促进物理学的发展、科教兴国、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山西省物理学会党支部,坚持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以高质量的党建保障学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物理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 (二) 大力普及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 努力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山西经济建设服务; (四) 积极开展对会员和物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 如实地向有关部门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七)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山西省物理学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物理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山西省物理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山西省物理学会的意愿; (三) 在山西省物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 (1) 山西省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物理相关的企事业及中学校单位会员组成。 (2) 接受山西省物理学会的领导。 (五)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热爱物理学并取得一定成果。 (2) 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的从事物理教学、科研、开发、应用的物理学工作者。 (3)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 (4)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学工作或物理教学五年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中学物理教师。 (5 )从事物理学工作或物理教学十年以上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材料; (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山西省物理学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及其它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 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和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物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或由理事长授权委托人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学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如: (一) 学会办公室; (二) 学术工作委员会; (三) 物理教学工作委员会; (四) 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 (五) 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学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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